
岳塘新闻网12月6日讯(通讯员:杨傲坤)自2022年10月份以来,被不起诉人严某、严某某在未获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共同在某酒吧销售雪茄烟,由严某某通过微信从上游商户处,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收购黄鹤楼1916、长城、盒装王冠、小黄鹤楼等品类雪茄烟。到货后,二人将雪茄烟带往某酒吧零售,所得利润由二人平分。截至2024年3月份,二人销售雪茄的数额共计128100元,供述各自获利30000元左右。
案发后,公安机关扣押严某某盒装王冠10支、桶装王冠4支、小黄鹤楼20支、长城30支、小桶装王冠20支。两被不起诉人被抓获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。
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两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、退赃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决定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。
违法必究 不刑不等于不罚
为落实《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》,刑检部门将本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处理。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,被不起诉人存在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,仍应给予行政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,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,没收违法所得,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。
召开公开听证 确保过罚相当
处罚并不能机械适用法条,而是应考虑案件综合情况,做到过罚相当,不应成为被不起诉人“生命不可承受之重”。《实施条例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较大,为确保制发检察意见的精准性,行政检察部门召开公开听证,邀请行政机关代表、听证员、人民监督员共同讨论。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、退缴违法所得的表现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,听证意见一致认为可以建议对不起诉人在《实施条例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。行政检察部门参考听证意见,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。市场监管部门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,决定对严某、严某某处违法经营(72100元)总额20%的罚款即人民币14420元。
下一步,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化“刑事检察+行政检察”综合履职,强化内外联动,凝聚“刑事司法+行政检察+行政执法”监督合力,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深入推进,发挥好公开听证作用,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,助推社会治理效能综合提升。
责编:于杨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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